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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時效

Q1:本票經裁定後多少年要聲請強制執行?  A:您必須先知道在民法的規定做了哪些法律行為後有產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依民法第129條載: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所以聲請本票裁定並無法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必須將該裁定(含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才會產生時效中斷的效力,您必須先知道!  至於本票裁定可以強制執行的依據是在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Q2:本票的請求權是三年,會在經裁定後重新計算三年嗎?還是聲請強制執行後重新計算三年?  A:本票的請求權為三年,其法律依據係票據法第22條第一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啦,您對發票人的請求權時何時消滅必須是該票具有無記載到期日:  如果有,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如果沒有,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您必須在追索權時效完成前將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重新計算!  Q:如因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證,而此債權憑證多久要換發一次?5年?3年?  A:三年,五年的執行名義必須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才算,例如:  起訴、支付命令、調解、和解、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公證人做成的調解筆錄!  Q:假設是三年換發一次,但因不清楚法條將之做成五年換發一次,該如何補救?  A:消滅時效的主體是請求權,您的請求權一輩子都存在,縱使未辦理時效中斷亦同。但是如果罹於時效請求,債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  所以您還是先辦理強制執行,只要債務人不主張權利,法院是不可以因時效完成駁...